第十条

有效

制定、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适用范围实行定价听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