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和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工具,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和影响环境卫生。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和候车(机)场所等区域。

早六点至晚八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使用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服务犬佩戴明显识别装备,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