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禁止在景观照明设施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