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两侧路缘石以上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城市道路通行状况、车辆停放需求,在相应路段及区域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已经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不得占用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出入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

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车型、位置、方向停放机动车辆。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