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留有联系方式的,通讯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查处。火车站、汽车站、商业街、广场、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零散宣传单应当贴入广告张贴栏内。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