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或者未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