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的,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