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