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问题的,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