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者安全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通知并协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