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二)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近二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四)在三十日内发生两次以上电梯困人事件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