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二十四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电梯;(二)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严重故障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四)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