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投入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年、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或者大修。更新后应当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要求。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