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