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对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七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牧区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草场、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