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第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