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第四条有效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工作。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