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机场、客运车站、地铁、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的运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向公众提示,并根据预报预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