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刊登、播发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无偿向用户发送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