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控,加快气象灾害致灾机理研究,探索建设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基地,强化特色农业气象服务,鼓励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自主推进智慧气象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