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备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无线电专用频道及有关设施依法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干扰、侵占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