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气象探测环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