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