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投标所需的业绩证明;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的情况;
(四)中标候选人的评分情况;
(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