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开标记录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当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