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二条有效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修改、加密或者上传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记录的网卡(MAC)地址、中央处理器(CPU)序列号或者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电子资料、电子签章)相互混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