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一条有效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等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通过挂靠其他单位、受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等方式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