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条有效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提交成功的投标文件为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