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已经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