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