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机关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得养犬的区域禁止饲养犬只。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