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就本区域内养犬管理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法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养犬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和服务,倡导依法文明养犬。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