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所饲养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虐待、遗弃犬只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