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养犬,或者不办理养犬续期登记继续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