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引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
(二)携带养犬登记证或者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在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狭窄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爪套,怀抱犬只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四)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经驾驶人、同乘人员同意;
(五)主动避让他人,防止犬只攻击行为;
(六)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