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引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

(二)携带养犬登记证或者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在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狭窄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爪套,怀抱犬只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四)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经驾驶人、同乘人员同意;

(五)主动避让他人,防止犬只攻击行为;

(六)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