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