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残疾人饲养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