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残疾人饲养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