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根据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确定。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等申请办理养犬续期登记。未办理的,注销养犬登记证。养犬登记证、犬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