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承担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发展规划,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队伍建设,统筹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开展业务培训、数据分析、指挥调度、跟踪督办,协调处置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等工作。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队伍建设,统筹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开展业务培训、分析研判、指挥调度、督导检查,承接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分派的服务管理事项,协调处置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等工作。
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承接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分派的服务管理事项,对网格上报事项进行处置、跟踪、反馈,做好本辖区网格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县(区)各相关单位作为网格化服务管理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