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统筹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并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