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制定网格划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网格划分办法对网格进行划分或者调整,经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格应当适时调整:

(一)网格所在村(社区)规模调整的;

(二)网格内出现人员流动重大变化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