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相关单位在接受办理涉及网格化服务管理诉求时实行首接负责制,需要其他单位共同办理的,首接单位应当牵头协调办理,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首接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承办单位对职责、管辖等有异议的,可以向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