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需要纳入或者退出的事项,由相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联动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审核。未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不得要求网格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协助。

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网格化服务管理联动部门应当落实专门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并加强工作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