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联动部门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协助采集、登记、核实、更新网格内基础信息;
(三)收集社情民意,协助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网格内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风险隐患开展排查;
(五)协助排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依法开展调处工作;
(六)参与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
(七)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防处置;
(八)协助开展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九)协助提供与网格内村(居)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协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特殊人群关爱服务;
(十)协助开展文明城市建设、城乡人居环境治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