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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效

本省可以划定特定水域为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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