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营造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