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