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船舶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船舶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