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